吉林银行借记卡章程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0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吉林银行借记卡的发行和使用,更好地为吉林银行借记卡持卡人提供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2年第107号)和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吉林银行和持卡人均需遵守本章程。章程内容可通过吉林银行营业网点和官方网站(www.jlbank.com.cn)查询。

  第二条本章程所称吉林银行借记卡是指吉林银行(以下简称“发卡银行”)面向个人客户发行的、先存款后使用及具备存取现金、转账结算、消费、理财、缴费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银行卡。借记卡下开立有人民币个人活期存款账户作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账户)。借记卡内存款(芯片卡电子现金除外)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应存款利率、计息办法和发卡银行关于个人存款的相关规定计付利息,并由发卡银行依法代扣代缴计息税(如有)。

  第三条 借记卡不提供透支服务,但因交易模式、结算或收费等原因发生账户欠款时,发卡银行有权停止卡片使用,直至持卡人完全归还透支款项。持卡人在还清全部交易款项、透支费用后,可申请办理销户。

  第四条借记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暂不发行)、纯芯片卡和磁条芯片复合卡(以下纯芯片卡和磁条芯片复合卡统称芯片卡);

  第五条 按发卡对象不同分为单位结算卡(商务卡)、个人卡;

  第六条 按产品系列不同分为长白山卡、主题借记卡、联名(认同)卡等。长白山卡指面向全部客户发行的借记卡,主题借记卡指面向特定客户群发行、具有一定主题内容的借记卡,联名(认同)借记卡指发卡银行与联名单位合作发行的借记卡;按卡片等级不同分为普卡、吉祥财富卡、吉行财富卡和私人银行卡。

  第二章 申请条件及手续

  第七条 凡自愿遵守本章程且符合发卡条件的个人(包括中国公民、境内的外籍人士、港澳台同胞等)均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发卡银行申请借记卡。申请借记卡应按发卡银行要求提供有关申请资料,签署《吉林银行个人结算账户管理协议》,并确认遵守《吉林银行借记卡章程》,经发卡银行审核通过后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开立借记卡。持卡人使用借记卡办理业务,应当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及发卡银行相关规定。使用联名(认同)借记卡,还应遵守联名单位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由代理人代理申请借记卡,申请人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发卡银行营业网点办理卡片启用方可正常使用,借记卡启用前,仅支持存现、转入等贷方交易,不支持取现、转出、消费、缴费、理财投资等借方交易。

  第九条 申请人可通过指定的线上渠道申请借记卡。经发卡银行审核通过后向客户或客户指定的办理网点邮寄,并由申请人持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发卡银行营业网点办理开立借记卡手续后使用。未办理手续前,卡下不开立个人银行账户,不支持借贷方交易(金融监管机构允许的特殊卡种除外)。

  第十条 持卡人领取借记卡后,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签名栏签名,并在用卡时按规定使用此签名,否则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和损失。

  第十一条 申请人/持卡人应向发卡银行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的资料,如有变更应及时修改。因未及时变更信息导致的结果由持卡人本人承担。对于留存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未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发卡银行有权中止为持卡人办理业务,直至持卡人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为止。申请人/持卡人应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借记卡和借记卡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合规开立和使用本人借记卡和账户。

  第三章 使用

  第十二条 借记卡有效期为十年,卡片过期后其已签订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三方支付协议业务仍可正常使用,账户下尚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有效。POS、ATM等终端发起的持卡交易不能正常使用。持卡人应在有效期届满前办理换卡手续,换卡时新卡片有效期重新计算。

  第十三条 借记卡下开立由人民币个人活期存款账户作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个人银行账户)。还可根据客户需要开立人民币定期存款账户和外币活期、定期存款账户。如开立外币账户须符合金融监管机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借记卡在境内通过监管机构认可的银行卡组织进行的交易,以人民币活期账户为基本账户进行结算;境外交易按与银行卡组织约定清算币种及相应的活期账户为基本账户进行结算。

  第十五条客户领取并启用借记卡应当设定密码。持卡人使用借记卡办理消费结算、取款、转账汇款等业务应凭密码进行(银联卡免密免签业务,芯片卡电子现金交易,以及发卡银行或银行卡组织规定的其他可不使用密码的交易除外)。选择不使用密码的交易(包含但不限于不校验密码的刷卡消费,电子现金脱机消费以及通过移动设备、短信、互联网等方式进行的交易),可按照约定凭借持卡人签名、磁条或芯片信息、静态验证码、动态验证码、借记卡卡号、安全码等卡面信息、身份证件号码、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及面部/指纹/声纹等个人生物特征信息等要素中一项或多项,进行交易确认。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银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因密码保管或使用不当而导致的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

  第十六条 借记卡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业务的,应符合发卡银行相关业务的代办规定。

  第十七条 持卡人可根据本人交易需求,申请开通或关闭借记卡在自助设备或境外渠道的消费、取现或转账等交易功能,并可在规定的范围内按交易类型、渠道等设置交易限额。带有闪付功能的借记卡IC卡具有小额免密免签功能,持卡人可在发卡银行指定渠道设置交易限额。

  第十八 为便于持卡人小额交易,带有闪付功能的银联芯片借记卡自动具有小额免密免验功能(部分特殊卡种除外)。持卡人可持具备电子现金功能的芯片卡办理电子现金业务,芯片卡电子现金余额上限为1000元。不记名、不计息,不挂失、不止付、不设密码。芯片卡电子现金业务是指发卡银行根据持卡人要求将现金或账户存款转至芯片内储存,交易时直接从芯片内扣款的业务。芯片卡电子现金交易不设交易密码,凡使用电子现金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持卡人因芯片卡保存不善造成的损失,发卡银行不承担责任。持卡人可通过手机银行、网上银行、发卡银行营业网点等渠道关闭小额免密免签功能。

  第十九条 借记卡卡片到期、毁损等原因需要同号换领新卡的,持卡人可通过发卡银行手机银行渠道申办新卡,领新卡时旧卡由客户自行销毁(发卡银行特定要求的除外),持卡人未及时销毁旧卡造成的风险由持卡人承担。

  第二十条若发卡银行因与合作单位、银行卡组织合作终止等原因导致无法更换为相同卡种的,经持卡人同意,发卡银行可发放其他卡种替代。若持卡人不同意更换卡种,可办理销卡。

  第二十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用卡行为及交易的责任由其法定代理人承担。在使用借记卡时,应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卡片申领、挂失、换卡等特殊业务,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办。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所持借记卡卡片,遗失借记卡应及时办理挂失手续(芯片卡电子现金除外,发卡银行不受理芯片卡电子现金的挂失)。挂失分为临时挂失和正式挂失。

  持卡人可在营业网点或通过400-88-96666客户服务电话办理临时挂失,挂失时需提供卡号、户名、证件号码、余额、住址、开卡日期等信息供发卡银行验证。临时挂失5个自然日内(自挂失当日算起),应补办正式挂失手续,否则临时挂失将自动失效。

  正式挂失为书面挂失,持卡人需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或代理人持有效证件,到发卡银行营业网点办理。持卡人在正式挂失后本人可办理补发新卡或销卡手续。挂失手续办妥,挂失即生效,挂失时间及卡内剩余金额以发卡银行系统记录为准,挂失生效前或挂失失效后持卡人因遗失借记卡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银行不承担责任。卡片挂失后将不支持资金转出交易。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撤销挂失,应本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已挂失借记卡向营业网点申请办理挂失撤销。

  第二十四条 借记卡只能由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因持卡人卡片保管不善、将卡片转借他人或自身使用不当而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第二十五 持卡人应主动保护自身资金安全,防止账户资金盗用,发现资金存在风险应及时向发卡银行申请借记卡风险止付,风险止付期间账户资金使用受限。风险止付后持卡人应持卡片和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银行指定网点办理风险止付换卡。

  第二十六 吉林银行借记卡属于发卡银行所有。发卡银行保留在特定情况下拒绝发卡及收回卡片的权利。为保障持卡人账户资金安全,发卡银行在发现发行的借记卡存在被他人冒用等使用风险时,有权对该卡进行风险止付。如发现持卡人在用卡过程中有不遵守本章程、领卡合约规定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发卡银行有权终止其用卡权利,并可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本行借记卡。

  第二十七条 发卡银行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协助国家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对持卡人的借记卡账户进行查询、冻结和扣划。

  第二十八条 若持卡人输入密码错误一天连续6次,累计10次,发卡银行将对借记卡实施账户锁定(电子现金除外)。持卡人应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借记卡,到发卡银行营业网点申请办理密码重置手续。

  第二十九条 持卡人凭卡在自助设备上办理业务时,因机器故障或操作失误造成吞卡的,应及时与自助设备所属银行取得联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自助设备所属银行办理领卡手续。逾期未领的,自助设备所属银行有权按规定程序处理。

  第三十条 持卡人可到发卡银行营业网点、智能柜员机或通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查询账户余额、交易明细。持卡人对交易提出疑问的,银行及时作出答复,并向持卡人寄送对账单。

  第三十一条 持卡人与商户之间发生的任何交易纠纷,均应由双方自行解决,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持卡人不应以此为由拒绝向银行支付交易款项。

  第三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或供电、通讯等客观原因导致借记卡暂时无法使用的,发卡银行将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相关责任。对于在交易过程中,因暂时的网络通讯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错账现象,银行将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账务处理,以保障持卡人及银行双方的权益均不受损失。

  第三十三条 发卡银行有权对新发借记卡自开户之日起连续6个月无交易记录的借记卡暂停该账户的非柜面业务。有权对不动账且账户余额为零的借记卡予以销户;发卡银行有权经其营业网点或官方网站(www.jlbank.com.cn)公告后,对长时间不动账且余额小于 10 元的账户暂停使用,经核实开户人身份方可恢复账户功能。

  第三十四条 持卡人终止使用借记卡时,应按发卡银行有关规定办理销卡或销户手续,并将卡片退回发卡银行。

  第三十五条如有问题,持卡人可通过发卡银行营业网点、官方网站(www..com.cn)或拨打发卡银行400-88-96666客户服务电话咨询投诉。

  第四章 金融信息保密

  第三十六条 发卡银行依法对持卡人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披露,但为满足发卡银行向持卡人提供借记卡相关服务的需要,持卡人授权发卡银行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自行或通过有关单位或个人查询、收集、留存并使用本人的授权信息,并根据最小必要原则将上述获得的个人信息提供至有关单位或个人。有关单位包括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员(包括但不限于吉林银行分支机构、附属公司)、监管机构、司法机构、仲裁机构、行政机构、银行卡组织、电信运营商、合作外包机构(如积分、保险等增值服务合作机构、制卡邮寄等业务服务机构、技术服务机构、联名合作机构)。发卡银行承诺仅为处理借记卡项下事务及履行法定义务之目的向相关单位或个人获取或提供申请人、持卡人信息,并要求相关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本人授权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人姓名、性别、面部/指纹/声纹等生物特征、证件号码及证件有效期、联系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借记卡卡号、已上传的照片等。

  本人授权的用途包括业务申请、身份识别、尽职调查、审查审批、业务办理、制卡邮寄、风险监测与管理、客户服务与回访。

  第三十七条 持卡人同意发卡银行将其金融信息用于营销、用户体验改进或市场调查等用途,发卡银行可通过电话、短信、5G消息、智能服务、客户端、电子邮件、微信或其他即时通讯工具等方式向其发送产品和服务、营销、用户体验改进或市场调查等相关信息。

  第三十八条 持卡人如不同意上述授权,可拨打400-88-96666客户服务热线,无论持卡人是否同意上述授权,发卡银行将继续提供优质服务,并不会影响向持卡人发送风险提示、服务状态通知、业务办理进度、还款提示等提醒信息。持卡人同意授权后,如需更改授权,可拨打400-88-96666客户服务热线或通过发卡银行指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调整或退订。

  第五章 收费事项

  第三十九条 发卡银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借记卡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可在发卡银行营业网点及官方网站(www.jlbank.com.cn)等渠道查询。

  第四十条 借记卡及卡下账户相关收费项目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工本费(新发卡、磁条换芯、到期换卡、挂失新开、卡损换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挂失服务费、个性化定制费等。
第四十一条 持卡人须按发卡银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缴纳相关费用,同意采用现金、转账或发卡银行扣收的方式从指定的借记卡账户中收取相关费用。扣收账户默认为产生费用的借记卡账户,有特殊约定的除外。其中年费和小额账户管理费须由发卡行从借记卡账户中自动扣收。年费在借记卡每个年度开始时从借记卡账户中自动扣收。小额账户管理费在每个季度末,对符合小额账户管理费收费条件的活期存款账户从账户中自动扣收。若借记卡账户内活期存款余额不足,发卡银行有权追缴,直至欠款全部缴清。
销卡时,持卡人须补齐欠款,发卡银行已收取的年费不再退还。
借记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如有变动,以发卡银行最新公告为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由吉林银行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如对本章程进行修改,吉林银行将通过网站等将修改后的章程进行公告。公告期为30天,在公告期内,持卡人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借记卡,持卡人因对章程的修改有异议而决定不继续使用借记卡的,可向吉林银行营业网点提出销卡申请,营业网点为其办理销卡手续。公告期满,持卡人未提出销卡申请的,视为同意。

  发卡银行以合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营业网点或网站公告)发布的、在持卡人用卡期间持续有效的公告(包括领取借记卡之前和之后发布的),均同样适用于持卡人。如公告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发布在后的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吉林银行借记卡章程》吉银发〔2013〕12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