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义:
小微企业经营性房产按揭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购买自用营业用房、办公用房等用于经营性活动的房产(含商住两用房),并以所购经营性房产作为抵押物按月(按季)还本付息的贷款。
二、贷款要素:
(一)额度:使用本项贷款购置经营性房产(不含“商住两用房”)的,贷款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房产价值的50%;使用本项贷款购置“商住两用房”的,贷款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房产价值的55%。
(二)贷款用途:购置经营所需的经营性房产。
(三)贷款期限:一手房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含),二手房最长期限不得超过8年。
(四)还款方式:等额本金、等额本息,按月或按季分期偿还贷款。一年以内的贷款,经批准,可以采用按月付息,一次还本的方式。
三、贷款条件:
借款人为自然人的,其依托经营主体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借款人年龄加贷款期限不得超过65周岁;
(二)借款人及其配偶、经营主体资信状况良好,无恶意欠贷欠息情况;
(三)借款人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包含承包、租赁及购置经营性房产等),有三年以上行业从业经验;有固定经营场所,连续经营一年(含)以上,经营情况良好,无违法违规记录;
(四)借款人具有稳定的经营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第一还款来源充足(包括经营主体收入及其他收入);
(五)借款人本人在我行开立个人结算帐户,借款人经营或控股的企业(如有)在我行开立企业结算帐户;
(六)能提供我行认可的有效担保;
(七)具有自筹支付经营性房产首付款的能力;
(八)已与售房人签订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购买房产的合同或协议;
(九)所购经营性房产为现房,即竣工验收合格并已取得预(销)售许可证,或房产已取得《不动产权证》(《房地产权证》);
(十)经营性房产价格符合经办行(部)或其委托的具有房地产估价资质的机构所评估的价格水平;
(十一)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借款人为法人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我行已开立结算账户,自愿接受我行授信监督和结算监督;
(二)生产或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行授信政策;
(三)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所属行业相关证照齐全;
(四)借款人从事的行业需要政府部门特别批准的,借款人必须向我行提供有权部门的审批文件;
(五)能提供我行认可的有效担保;
(六)借款人及实际控制人无不良信用记录(若有须特殊说明);
(七)借款人有稳定的经营收入和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财务状况良好,原则上应该是成立一年以上;
(八)信用等级的准入标准参照我行相关评级文件;
(九) 具有自筹支付经营性房产首付款的能力;
(十) 已与售房人签订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购买房产的合同或协议;
(十一)所购经营性房产为现房,即竣工验收合格并已取得预(销)售许可证,或房产已取得《不动产权证》/《房地产权证》;
(十二)经营性房产价格符合经办行(部)或其委托的具有房地产估价资质的机构所评估的价格水平;
(十三)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贷款所需资料:
(一)证明借款人合法身份及资质、合法开展经营业务、合法申请贷款的资料;
(二)借款人历史及显示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的资料(完税证明、财务报表、正在履行的合同);
(三)证明借款人具有稳定收入来源归还贷款本息的资料(还款来源的详细说明);
(四)拟购置房产的说明、报价、合同样本以及卖方的情况;
(五)拟提供的担保方式以及相关文件;
(六)与拟购置的房产相配套的其他生产经营条件落实的情况(自筹资金的落实的情况及缺口的情况);
(七)支付首付款证明;
(八)我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