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义:
吉林银行流动资金循环贷款是指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以及符合我行授信条件的自然人提供的,一次性签订循环借款合同,在合同规定的有效期内,允许借款人多次提取贷款、逐笔归还贷款、循环使用贷款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
二、贷款要素:
(一)额度:根据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在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有效期内,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可循环使用,任何时点的贷款总余额不得超过合同金额。
(二)贷款用途:短期营运资金需求。
(三)贷款期限:授信总额度期限不超过3年,单笔借款期限为1年。
(四)还款方式:等额本息、自定义还本、按月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等多种还款方式。
(五)担保方式:保证、抵押、质押、信用。
三、贷款条件:
公司类、机构类客户申请条件:
(一)企业依法设立,相关证照齐全,且年检合格;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我行信贷政策指引,生产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良好,发展前景稳定;
(三)企业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四)能及时、准确的向贷款人提供财务报告,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和检查;
(五)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承诺不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和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
(六)不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应提供合法、足值、有效的担保措施;
(七)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
(八)信用评级在A级(含)以上;
(九)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小微企业可客户申请条件:
(一)企业依法设立,相关证照齐,且年检合格;
(二)生产或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我行相关行业授信政策,遵守国家金融法规政策及我行有关规定;
(三)具有必要的财务核算制度、管理制度、组织机构;
(四)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承诺不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扬和用子股本权益性投资;企业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五)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
(六)信用等级的准入标准参照我行相关评级文件:
(七)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自然人申请条件:
(一)年在18周岁(含)以上,借款人年龄加贷款期限不得超过 65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地有常住户口或其他有效居住证明,持有合法的身份证件;
(二)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
(三)拥有或控制的经营实体 (以下简称“经营实体”)应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权部门批准,依法登记注册,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生产经营许可证书:
(四)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或稳定的收入,第一还款来源充足,具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五)借款人能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贷款担保并办理有效的担保手续;
(六)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若有须特别说明);
(七)信用等级的准入标准参照我行相关评级文件。
(八)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贷款所需资料:
(一)借款人常住户口或其他有效居住证明及身份证件;
(二)营业执照和生产经营许可证书复印件;
(三)财务报表及水、电、税费等能够反映或验证生产经营情况的相关材料;
(四)借款人及担保人分别出具的同意贷款和同意担保的有效决议;
(五)本行要求的其他材料。